为进一步加强鲜活农产品运输和销售,保障春节市场供应,保持价格基本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鲜活农产品运输和销售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昨日联合发布通知,决定从2008年1月26日至2008年2月5日,实行临时减免鲜活农产品运输和销售环节有关收费。
通知要求,从2008年1月26日至2008年2月5日,对运输鲜活农产品(包括蔬菜、水果、活畜活禽)的车辆一律免收路桥通行费(高速公路通行费、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对进入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销售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入场费、工商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等各类费用一律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