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陈某、张某和李某经预谋后,将陈某的右臂打伤致骨折,三人在某餐厅内就餐时,陈某趁无人注意,佯装摔倒在地面的湿滑处致右臂受伤,然后由餐厅工作人员陪同前往医院看病。在医院证实陈某右手伤情为骨折的情况下,三人与餐厅负责人“协商”赔偿问题。在“协商”过程中,三人称“陈某什么活都干不了了,至少得赔1万元”、“如若不管就去消费者协会告状”等。后双方最终达成“由餐厅给付补偿金5500元,陈某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的协议。
贵报3月8日登载的《到餐馆“假摔”索赔定何罪》案例探析,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认为付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在犯罪构成特征方面有相同之处,且都以“骗”、“诈”的方式出现,但是敲诈勒索罪却伴随着“威胁”,其犯罪表现总是以该种方式出现:假如不,就如何!本案中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利用被害人为正常营业不愿出现纠纷的畏惧心理,给被害人造成特殊的心理恐惧。先口头恫吓,称“如若不管就去消费者协会告状”等方式,被害人为正常营业不得已给付财物给行为人。尽管在犯罪过程中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看起来似乎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从本质上来说,其虚构事实目的是为了使被害人产生恐慌,好进一步威胁、要挟使其就范,以达到索要他人财物的目的。当然,被告人的心理也是判断两罪的方式之一,本案中的受害人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不情愿地交出财物。当事人不是被骗“自愿”而是基于不愿起纠纷以致影响餐厅经营害怕的心理处分自己的财产。因此,其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