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得好:民以食为天。你瞧,现在上海的饭店是越开越多,而且生意看上去都很红火。在一些小吃店门口,更是经常摆开长蛇阵,什么生煎啊、馒头的,生意异常火爆。但不知道您注意了没有,就是馒头店的店名,总是非“巴”即“比”,什么巴比馒头啊、巴比特馒头啊、比巴馒头啊,让人一时摸不着头脑,并产生了一个疑问,那就是,为什么它们的名字会如此雷同呢?这不,最近,两家都打着“巴比馒头”旗号的公司打起了官司,以刘会平为首的上海巴比餐饮有限公司把耿德伍的上海科比食品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请看记者的报道。
刘会平,安徽安庆人,1998年初中毕业后来到上海,2001年在市中心承包了一家点心铺,命名为"刘师傅包子铺"。
(采访:原告 刘会平:我记得,开始做的时候,1998年来的时候,都是亏损,没有赚钱。/0218:后来通过长时间的经验的积累,还有资金的积累,然后我也意识到,即使是做馒头,我也要把它做成品牌。做成品牌,也就是要做成良好的信誉,良好的企业形象。)
2003年3月,刘会平为他的馒头起了一个洋名字,创立了巴比馒头。同年8月,成立了巴比点心店。2004年4月10日,经批准变更为上海巴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眼看着事业蒸蒸日上,巴比馒头日渐为广大市民所熟知,刘会平心里有说不出的高兴。但就在这时,巴比公司发现了市场上一些不正常的现象。
(采访:原告 刘会平:在2004年的时候,就有一些做小生意的,看到我们做成了一个品牌,这么成功,然后他们就跟风。2004年上半年,2、3月份就开始(出现),这种馒头叫比巴、比比巴、巴比特,反正做馒头的你去看,上海大街小巷,不是带"巴",就是带"比"。)
一开始,对于这种现象,他们也并没有在意。然而,2004年7月,刘会平终于坐不住了 。
(采访:原告 刘会平:7月,他们(被告)注册了一个科比食品公司,老板大概也是外地人,然后利用我们这个"巴比馒头"来搞招商加盟,并且当时就宣传,我们(巴比)开的店都是他们(科比)开的,对外面、很多加盟者都讲,吸引他们去加盟。)
自己辛辛苦苦打下的品牌,竟被说成是别人的,刘会平气不打一处来。
(采访:原告 刘会平2734:说我们开的店是他们(科比公司)开的,这就明明白白是在骗这些加盟者,人家加盟者为什么拿两万五千块钱,到它(科比公司)那里加盟呢?冲的是什么呢?冲的就是"巴比馒头"这四个字,冲着这个品牌,冲着它好吃,来加盟的。他们(科比公司)利用我们的信誉度,利用我们的知名度,来搞加盟。这是最可恶的。)
更让刘会平感到气愤的是,科比公司打着巴比馒头的旗号,"反客为主",很快便发展到拥有三十几家门店的规模,远远超过了巴比公司的经营规模。
(采访:原告 刘会平1520:其中很多外地加盟者到我们这儿来讲,到他们(科比公司)那边去了以后,听他们的话语有些感觉不对。他们说他们的总经理还是刘会平,然后还说巴比馒头,我们的一些店也是他们开的,也还是继续这么讲。)
这时的刘会平感到了事态的严重性,于是,他决定,带上几个同事,以加盟者的身份亲自上门去查探一下实情。
(采访:原告 刘会平:两个同事先上去了,带好了录音的东西,上去了,问他(被告公司员工),你们的老总是谁,他直接讲,是刘会平,我们同事讲,刘会平在不在,他说不在。(我们同事)说,我们想见见刘会平,他说刘会平不经常来,你要联系着看看。然后我们同事随便聊了几句就下来了。我听了这样的话,他们还这么讲,就马上以加盟者的身份跑上去。(他们)还说经理是刘会平,我当时就气坏了,我桌子一拍,跟他们员工说,你知道我是谁吗?我就是刘会平,他们一个一个都傻眼了。然后我马上报了110,长宁警方也把这个事件全部记录下来。)
另外,刘会平还发现,在科比公司的网站上,有一篇名为《孰真孰假 尝尝就知道--巴比馒头的创始人有话要说》的文章,声称科比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德伍才是巴比馒头的创始人,他曾经与刘会平合作开过馒头店,后因矛盾才自立门户。
(采访:原告 刘会平:你们说是跟我们合作过的,请你拿出证据。当然,你跟我合作过的话,当然有人证或者物证,签过的合同、协议。我要你们拿出来给我们看看。)
对于对方越来越过分的行为,刘会平终于按捺不住了。2004年9月22日,刘会平将科比公司告上了法庭。
(采访:原告 刘会平1420:在法庭上,他们(被告方)拿不出这些证据,自然而然,他们自己也(只能)自己说跟我们没有任何干系,只是他们下属员工的行为,他们网站上发表的言论,也只是他们员工的个人行为。这些谎言便不攻自破。)
对此,被告科比公司代理律师吴志强表示,这篇文章的确只是科比公司某个员工的个人行为。
(采访:被告律师:这一段东西,我说了,是编出来的,耿德伍和刘会平这两个人其实是不认识的。)
而对于一些科比公司员工对加盟者一直声称的,巴比馒头专卖店是他们同刘会平合办的说法,吴律师也给出了解释。
(采访:被告律师:有一些员工,他也搞不清楚,到底这个"巴比"到底是哪一个"巴比"。但其实我们有一个明显的识别,而且这种员工也是极个别的员工。他认为这个"巴比"和那个"巴比"是同一"巴比",他是这么认为的,而事实上是两个公司,不同的产品。)
吴律师说,根据他掌握的材料,科比公司使用"巴比馒头专卖店"这个名称,应该在刘会平的巴比公司之前。
(采访:被告律师:他们原来叫巴比点心店,不叫馒头专卖店。作为(使用)巴比馒头专卖店(名称),反而是我们(科比)用在前,他(刘会平)用在后。从证据上来讲,是我们使用在先,"巴比馒头专卖店"这几个字我们使用在先,"巴比"这两个字他(刘会平)使用在先。)
从这一点上来看,吴律师认为,科比公司使用这一名称是完全合乎情理的,因为刘会平并没有成功注册"巴比馒头"商标,因此,从法律上来看,谁都可以使用这一名称。再说,两家公司的产品质量、口味也不相上下,科比公司也因此而迅速发展壮大。
(采访:被告律师:我也了解了一下,为什么能够开出(这么多门店),而且生意也很好,和刘会平的馒头店生意一直是差不多的,甚至可能比它还好。(主要原因)是馒头里面的馅料。)
那么,到底谁才是"巴比馒头" 的正宗东家呢?科比公司真的是使用名称在先吗?事实到底是不是像吴律师所说的那样,使用在先,就享有使用权呢?
(采访: 刘建德 关键应该说是,如果你有注册商标,那么肯定要看这个商标归谁拥有。如果你从企业名称角度来看,谁先注册就归谁拥有。如果这两个因素都排除在外,剩下的其实就是看谁使用在先,谁对这个知名商品倾注了大量的心血下。注册在先,落实到申请的时候,就是指申请在先。)
主持人: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我们可以看出,原告巴比公司使用“巴比馒头”名称在先,注册申请也在先。那么,接下来的关键就在于,到底是谁为巴比馒头倾注了大量的心血,使其成为一个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巴比公司认为,科比公司利用已经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巴比馒头"大肆进行招商,造成众多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而科比公司则认为,他们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2004年11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然而,正当双方在法庭上展开激烈辩论时,科比公司却抛出了一颗"重磅炸弹",他们声称,巴比、科比两家,谁都不是"巴比馒头"的真正主人,因为它早已名花有主。这到底时怎么回事?最后双方胜负又如何呢?广告后请继续关注。
在庭审中,就有关科比公司是否存在侵权,双方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3个方面:
(黑底字幕:争议焦点之一:原告所称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遭到侵犯是否成立?)
(采访:被告律师011857:科比公司和巴比公司,关于巴比馒头专卖店的形象识别上有很明显的区别。我们有一个卡通形象的,而且我们的市场占有率远远地超过巴比公司的巴比馒头。事实上我们目前已经发展到三十几家门店,一个市场占有率,而巴比公司只有十几家(门店)。所以,在上海市民的印象当中,其实更多的是科比的"巴比",而不是巴比的"巴比"。)
被告律师介绍说,科比公司不仅在门店店招上注明"科比"食品有限公司,注意识别、谨防假冒等字眼,还专门为店招设计了卡通形象,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因此,原告的字号受侵犯之说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