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的徐先生日前给本报“法律热线”来电说:“我今年初在兰溪城郊开了一家酒店。不久前,葛某在我所开的酒店用餐后,称忘了带钱明天再付。因我们当时不认识他,遂让保安将其滞留。同时,我们还报了警,但派出所要我们协商处理。一个小时后,葛某朋友送来了钱,我们才放行。但最近葛某认为我们是服务行业,无权限制其人身自由,找上门来要我们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他问,他们将其滞留对吗?
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国勇律师解答:
徐先生的行为属自力救济,虽限制了葛某的人身自由,但应当免责。
自力救济是指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紧急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加以拘束或采取其他措施,而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许可的行为。此事中,一方面徐先生是在保护自身权利且情况紧急。葛某在用餐之后,即有付费的义务。由于双方未约定赊欠,加之徐先生不认识葛某,如果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势必导致自身权利无从实现或难以实现,且徐先生已经请求公力救助,但派出所仅要求双方协商解决;另一方面,由于葛某不能支付且不能提供身份证明,又无其他财产抵扣,将其滞留是徐先生当时所能采取的法定方式。表面看来,徐先生是侵犯了葛某的人身自由,但徐先生是对葛某违反义务的自助,且并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即仅仅是滞留,在付款之前不让他离开酒店,并没有对葛某实施打、骂、关押、捆绑、污辱,也就是说正好能够制止葛某想一走了之这一侵害行为。